我天朝也是依法治国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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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逐草天涯 于 2009-08-11, 22:31:48:

回答: 我觉得分析很专业。 由 @ 于 2009-08-11, 22:19:10:

“没有证据表明这不是方和其妻子的共同财产,所以,这是在执行范围内”这句当然是不对的。如果这是裁定的理由那就太搞笑了,肯定有很多记者感兴趣的,太有新闻价值了 :-)

为啥法院执行难?很多案子就是欠钱的人把资产转移给了老婆孩子或者亲戚,你明知是他的资产,但是根本不能去执行。

如果要执行,一般是在起诉的时候就把对方老婆孩子列为共同被告才行。再差也要在执行阶段追加老婆孩子为被执行人。但是追加必须经过程序,必须通知被追加的人,必须经过法官判决。经过判决就需要两样东西:依据法律和证据。本案中这两样都没有。

肖副院长胆子够大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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