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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的另类功能——奖励

  作者:一级职员

  东北师范大学终于成为国内高校管理制度改革的急先锋,将被视为“学衔”
的职称奖励给那些为学生管理工作“兢兢业业”、“鞠躬尽瘁”的学生、政工干
部们,以此来调动官僚们的积极性,可谓“冒天下之大不韪”,“前无古人,后
无来者”。相信如此大动作必将会引起全世界高等教育的重大革命。希望新语丝
帮助世人记住这一刻。详情见附录:《专职学生政工干部职称认定办法》

  专职学生政工干部职称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的意见》(中发[2004]16号)、《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和学校《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师党发字[2004]9号)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校团委、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处、学生资助与贷款中心
等机关部门的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专职党委副书记(副院
长)、专职团委书记、专职本科生和研究生辅导员。

  第三条 职称认定对应原则为:四级职员对应教授,五级职员对应副教授,
六至八级职员对应讲师,九至十级职员对应助教。

  第四条 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在职员职级聘任后,填写《专职学生政工干部聘
任教师职务资格审批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准,报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审定后
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专职学生政工干部按所聘职员职级享受待遇。

  第六条 专职学生政工干部转聘专任教师岗位,教授委员会可依据其教师职
务资格同级聘任。

  第七条 专职学生政工干部调离学校,人事处可依据其教师职务资格出具相
关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05年7月13日

(XYS200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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