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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周春生教授再答方舟子及方舟子的答复

(方舟子的答复见【】)

前几天我对方舟子先生刊登的匿名信及他本人的评论进行了答复。当时由于时间
仓促,对某些问题的答复可能不够充分。现就方舟子的质疑,对几个关键问题进
行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安徽国风塑业公司投资一事,为慎重起见,我再次向世纪讯联的当事
人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在2000年初,网络概念被炒得火热的情况下,安徽国
风塑业公司向世纪讯联公司表达了投资意向,所谓“意向”,即intent,并非
agreement(协议),更不是contract(合同)【方舟子按:安徽国风塑业发布
的是理事会的投资决定,而不只是“意向”】。数月后,随着网络热的退潮,安
徽国风塑业公司考虑到网络类公司赢利的不确定因素,取消了投资意向。这一点
可查证安徽国风塑业公司2000年的年终报告。所谓的“2800万的投资意向”根本
未付诸实施。

在此我想借问方舟子先生,你当初为何只张贴了安徽国风塑业公司2000年3月1日
的公告,却未查证并张贴该年度之最重要的年终报告。难道您方舟子先生也有疏
忽的时候?还是另有动机?【方舟子按:我只收到安徽国风塑业决定投资的公告,
没有收到年终报告。读者王实刚刚告诉我,后来安徽国风塑业没有投资。但是也
正如王实所指出的,是否有实际投资,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在洽谈过程中是否有
欺骗行为。如果有欺骗行为,即使未能得到投资,也属于行骗未遂,并不能说就
没有骗人。】


2.2000年初,我人在美国工作,对于世纪讯联公司及其员工的公关宣传及日
常经营活动,我根本无法了解很多,更不可能控制。另外,国内媒体发新闻稿及
处理一些翻译问题,并未征求过我的意见或同意。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及媒体
报道上的一些问题,我已公开表达了歉意。【方舟子按:这种“歉意”,是在我
们揭露以后才做的,而不是在此之前主动做的,所以这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更
不能以之为倒打一把的资本。周春生在此之前显然已注意到“工作中出现的失误
及媒体报道上的一些问题”,为什么到现在被揭露了,才来“公开表达歉意”?】


3.关于我曾任 The Chinese Finance Association (TCFA) 理事一职,
相关网站http://www.aimhi.com/vc/tcfa/cfa_officers.html已对其遗漏的内容
作了补充。大家可以上网查证。【方舟子按:周春生只是在1997-1998年这一年
任过该协会理事,而不是“自1997年至今”任该协会理事。自己不更新简历,责
任在自己,怪不了别人。】

方舟子先生在他的第一篇文章中,借用匿名信的名义,肆意鼓吹我拿了2800万
【方舟子按:我的第一篇文章里在哪里做如此“鼓吹”?】,还特别加了许多
“骗”字【方舟子按:周春生分发“美联储首席经济学家”的名片,难道不是
“骗”?】,并声称要将我绳之以法【方舟子按:我的文章里哪里有这种说法?
我既不是公诉人,也不是受骗者,怎么会如此“声称”?】。而在方先生的质疑
按语中,却又竭尽推诿责任之能事,说什么“我可从来没有说过周春生‘骗’,
对那篇读者来信的内容我也没有表示都同意”云云【方舟子按:我这句话陈述的
是事实,如何叫“推诿责任”?】。众所周知,大凡写匿名信者,许多是因为害
怕承担责任。借匿名信造谣生事,诬陷他人的人大有人在【方舟子按:“许多”、
“大有人在”都证明不了这封“匿名信”就一定如此。】。即便你方舟子张贴的
内容真的来自匿名信(我无从得知匿名信的真相),你在网上散布这种带敌意的,
侮辱性的谣言,以讹传讹,难道就没有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方舟子按:“敌
意”、“侮辱性”不是法律和道德的问题,散布“谣言”倒是有可能涉及法律和
道德上的责任。但是那封“匿名信”是谣言吗?至少其内容的大部分都是事实,
否则周春生为什么不得不一再“公开道歉”?】?既然你知道骗取2800万是一个
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事件,在这一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为何你既不曾向我这
个“当事人”查证,也不向安徽国风塑业公司查询,更未认真仔细地核查,在未
弄清真相前就在互联网这一大众传媒上大肆渲染【方舟子按:在发布之前,我是
做了调查的,因此知道:第一,周春生的确发过“美联储首席经济学家”的名片,
这是一种欺骗行为。第二,安徽国风塑业的确宣布过将向周春生任股东的公司投
资2800万。因此那封信所说是有一定的事实根据的。如果第一件事和第二件事有
关联,当然可以说是骗取2800万投资(未遂)。周春生也没有否认这两件事有
关联,而只否认与自己有关,把责任往媒体、同伙身上推。果真如此,他应该去
找盗用其名义的同伙算帐才对。至于周春生说我在互联网上大肆渲染,实在可笑。
我不过是公布了一下我的调查结果。至于那封来信,在此以前已由作者自己贴在
了其他几个网络】。你口口声声打假,自己却在制假贩假【方舟子按:我制了什
么假?又贩了什么假?周春生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我制假贩假,即是有意败坏
我的打假声誉的诽谤。】。你的动机何在?【方舟子按:我的动机就是告诉公众
“美联储首席经济学家”的真相。】这就是你所谓的诚信道德,学术公正,认真
负责?【方舟子按:以“美联储首席经济学家”的面目在中国招摇撞骗,居然大谈
“诚信道德,学术公正,认真负责”,算是“首席”无耻之徒。】说的客气一点,
在这一件事上你根本未尽自身的责任;说的客观一点,这是别有用心,这是犯罪
(诽谤)【方舟子按:在此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有“美联储首席经济学家”周春生
这号人,无怨无仇,何来“别有用心”?我的每一条指责都有根有据,何来诽谤?
周春生做为公众人物,做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员,适用更严格的诽谤定
义,即使对其行为的质疑在细节上有所出入,也不构成诽谤。顺便教一点一口一
个“法律”的周春生一点法律常识,诽谤是民事案,不是刑事案,是违法,不是
犯罪。周春生污蔑我是犯罪分子,才是对我的诽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
果你对法律上的大是大非都可如此马马虎虎,又凭什么对诸如网页更新等细枝末
节指手画脚,纠缠不休?【方舟子按:别人根据你未更新的网页指手画脚,你应
该怪自己未更新网页,如何怪得了别人?】

方舟子先生曾表示,对于匿名信,“按我们的要求,不予受理”。又为何单单受
理了这封连重大事实都未核查清楚的匿名信?【方舟子按:我不处理匿名信,是
因为匿名信一般不太可靠,不想浪费时间。如果匿名信所说,有一定事实根据,
为什么不受理?这封匿名信恰恰是属于有一定事实根据的。】你似乎认为媒体报
道了什么,我就一定做了什么。【方舟子按:如果你听任媒体报道了你什么而不
做澄清,我只好认为你认同媒体的报道。】你在你的媒体上登了我“诈骗几千
万”,按照你的逻辑,就不怕别人以假当真,好象我真的诈骗几千万?难道是我
在误导你,让你说我骗几千万?难道要我对“诈骗几千万”的报道负责?当你对
其它媒体报道指手画脚时,是不是也应检讨一下自己的媒体及所作所为?【方舟
子按:我把这几句话反复看了几遍,也没有明白这位北大教授想表达什么意思。
似乎是说媒体的报道都靠不住,那他又何必急忙澄清没有诈骗几千万?似乎又是
说读者会相信媒体的报道,那他为什么不主动澄清“首席经济学家”?】

就匿名信问题,我想顺便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文革已结束多年,中国也慢慢走
入法制轨道,但还是有人不忘利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写匿名信,根据媒体上的片
言只语,危言耸听,无限上纲,在暗中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方舟子按:那封匿
名信只是揭露周春生有行骗行为,和文革,和阶级斗争,能扯上什么关系?像周
春生这样危言耸听,无限上纲,公开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的,不知又是利用的什
么手段?】。如果那个“打抱不平的安徽人”果真是为打抱不平,并言之凿凿,
为何不去法院告我诈骗几千万,而是写什么匿名信?【方舟子按:法院恐怕不会
受理未遂的诈骗。受了骗也不一定都要上法庭打官司,在媒体上揭露也未尝不可】
对于这种不齿的行为,方舟子先生不仅不予制止与批驳,反而利用自己操控的网
站,为其摇旗呐喊,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方舟子按:我“摇旗呐喊”了一下,
周春生就不得不出来为自己的“疏忽”道歉,有什么“匪夷所思”?】方舟子先
生扛着打假大旗,对匿名信中的虚假不实之处却视而不见,真不知方先生想干什
么。【方舟子按:我看到了匿名信中的真实之处,周春生显然也看到了,否则何
必一再“致歉”?然而,致歉之后就气势汹汹地倒打一把,不由让人怀疑其诚意。】

由于时间关系,在此我不想长篇大论,也不想继续在这件无聊的事情纠缠下去,
浪费我宝贵的时间,影响我正常的工作。

望上述内容能原封不动地登在你的网上。

周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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