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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把肖传国同凶手分开思考定罪

  作者:水耕

  从目前看到的材料,还得不出肖传国要取“二方”性命的结论,而应该是以
故意伤害为目的,因此你如果要定肖故意杀人罪,许多人会觉得勉强。

  但是凶手(这里专指两个实施者)接受了“任务”以后,从实施的手段来看,
就并不仅仅是以故意伤害为目的而避免取人性命了。从犯罪情节看,二凶手的动
机、使用的凶器、采取的手段以及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等,都说明凶手
对自己的这些暴力行为是否会给他人造成死亡,是抱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即对于
受伤害者来说,没有死可以,死了也无所谓,这正符合刑法中“间接故意”的特
征,是谓间接故意杀人。

  就肖同凶手的关系看,因为肖是决定者和计划者,但不是实施者,如果实施
者超出决定者的决定范围而造成更严重的罪行,二者在确定罪名上应该是有区别
的。对超出部分,主要应该由实施者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他们之间的指使与
被指使关系和形成了“团伙”作案(众所周知,“团伙作案”同“非团伙作案”
对社会危害性大不一样),对肖的量刑则应该在法定罪名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对
于由此导致的全部民事责任,决定者应该同实施者共同承担。

  就目前看到的许多分析材料,包括“二方”自己及代理律师的认识,由于没
有区别肖同凶手在犯罪构成上的不同,把他们做为一个整体看待,“二方”及其
支持者强调凶手的犯罪构成而形成故意杀人罪,反对方则强调肖的犯罪构成而不
形成故意杀人罪,因此结论都会有失偏颇,这也给了反方一些矛盾和漏洞,为故
意混淆是非者提供了“浑水”,以达到减轻肖罪的目的。

  至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肖传国等人罪名,则不值一驳了,如果最后真要
如此判决,则涉及的公检法律等支持者将在历史上留下永远的耻辱。

  因为忙于打工,没有多少时间进行详细分析,但看了许多评论觉得没有说到
要害,又觉得不吐不快,略述己见,还期盼刑法大家们进行深入分析。

  参考:

  为什么肖传国等人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方舟子(XYS20101007)
  肖传国团伙犯罪案量刑过轻作者:公正裁判(XYS20101010)
  肖传国被判5个半月拘役 方玄昌将向检方申请抗诉京华时报 2010年10月11
日(XYS20101010)
  方舟子被袭案判决引热议 轻判只怪方舟子跑得快?2010年10月12日北京晚
报(XYS20101012)
  肖传国表示上诉 方舟子不满判决申请抗诉2010年10月12日新京报
  吴丹红:肖传国判拘役症结何在?2010年10月12日财新网(XYS20101012)
  抗诉申请书申请人:方是民方玄昌2010年10月14日(XYS20101015)

(XYS20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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