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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两位老师对月数的算法颇为奇特。一般说的一个月当然是指30-31天,她
们却按工作时间给算成22天,这样姚雪彪每年在国内4个半月(根据她们提供
的天数)就成了6个月以上——莫非合同上要求这些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在国内
时是没有节假日,必须天天工作的?何况按照工作合同,姚雪彪在国内的工作
时间必须每年9个月以上,他没有遵守合同,当然可以指责。

    令我惊讶的是,姚雪彪在科大居然带着15名研究生!如此庞大的实验室,
在美国也是屈指可数的。3年的时间,15名研究生,数百万元经费,却只发表
了一篇国际论文(据说实际上还是在美国的实验室做的),中国的科学经费
就是这么糟蹋的,居然还当成了什么成就了。

    “2002年12月的美国细胞学年会,他是24个组会之一的组织者。”
他只是担任一个小组会议的主持人。这一般是靠有名的老板(姚的博士导师
在美国细胞生物学界算有名)当上的。许多有名的实验室的博士后甚至博士
生都当过这种小组会议主持人。何况这次会议是在姚当访问学者的旧金山开
的。

    “他目前仍有基金。”这是姚雪彪还在威大当助教授时申请而得的NIH资金,
NIH没有把它终止掉而已,应该快到期了,他要是能续上,才算他有本事。

     姚雪彪破坏别的实验室的证据如此充足,做任何狡辩都是对读者智力的
侮辱。证人会说谎,但是物证(录像带)不会说谎。不存在冤枉的可能。

(方舟子)


还有这样的标题?

难得这科大的院长副院长异口同声地为姚辩护,“爱才”啊。人家只用三年就写
了一篇影响因子7.70的文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第一单位);指导研究生
15名,本科生毕业论文及大学生研究计划12名,合计27名;三年工作405天,
考虑到国内的五一,十一和春节等长假,以及远程指导、网络管理所花费的时间
等等,姚某何止平均每年6个月以上。可以推论,完全合乎合同上每年国内工作
9个月以上的要求。

这可是科大的学术型领导的面向公众的回答,智力大冲浪,大家也应该脑筋急转
弯。 

(易如)

  “国内期间每天工作到深夜”——姚在中国每年工作时间绝对超过一年

  咱就算八小时工作,0800到1700,中午一小时午餐咱刨掉,晚上咱
再给他一小时晚餐,深夜咱们算它两点吧, 不然不算深,从下午六点到凌晨两
点又是八小时,结论,姚一天工作两天,三年在中国405 天换算910 天除
每周五天,是一百八十周。四周一个月,姚在三年共工作了 45 个月,俺们除
了向他致敬还能说什么。

  大学领导无耻至此也算是创了世界一流了。 

(大胖星)


  他最后能把官司赢了,才真的有本事

  至于“每个月22天”的问题,可以了解一下是不是长江学者和百人计划合同
以外、双方协议的变通方式。因为如果拥有美国的教职,在美一年工作至少应该
有9个月,要不饭碗难保。剩下90天,按每个月22天算的话,就能“算作”4个月,
也就是两个计划中在国内工作时间的最低限。

  其实长江学者和百人计划都是很荒唐的东西,或者说急功近利思想下的产物。
真正的牛人是很难全职在国内工作的,哪怕他不在乎个人收入,国内也无法提供
足够的科研条件,而信息、环境、交流等方面的条件就更差了!而花费大量的银
子,聘来每年4个月6个月甚至9个月的part-time,别人的正职工作还做不做了?
如果仔细追究的话,估计很多长江学者百人计划的工作时间都是不够的;而另外
一部分全职在国内工作的人,我们也应该问一问,他们的水平足够吗?是在美国
混不下去的还是真的“放弃了优厚的薪水”。

  别把长江学者和百人计划变成了混混学者和骗子计划! 

(雨凡)

带15名研究生不算奇怪

我以前的学校,生物化工专业有一位老师就带了至少这么多学生。奇的不是他带的研
究生多,而是这些学生几乎是一下子冒出来的(那两年生化就业形势不好),并且
主要是娘子军,以致成为笑谈。

(xiaoweisan)

   顾此失彼。如果真要按“干到深夜算”,那用人单位就要违反劳动条例了。

   个人超了法定的劳动时间,那是个人的问题。用人单位(领导)假装没看见
也就过去了。如果较起真儿来,还是不占理儿。

 第一个扣子扣错了,下边的都要错位。从中、长期的观点看,这种两头跑的方
式根本就不是个办法。

 要象资本家对付雇佣的经理一样对付这些个“长”们(用10年后的“股票”
作为现在的一部分工薪支付)。在位的“政绩”,靠退位后5-10年到达高度
评估。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短促突击”的毛病了。

 在“学术”之前,还有个“心术”问题。 

(mirror)

还有"算术"问题呢。:-)

不怕犯错, 就怕撇着大嘴不认错儿。这下好,把自己脱光了,现吧。 

(大胖星)

科大领导不说大家不知道:原来姚在科大3年多只发过一篇中国刊物论文。
他在科大领导的实验室没有任何国际杂志的论文,只有一篇科学通报的论文
两篇国际杂志论文,一篇研究论文是学生到美国做的,挂上中国地址(以后
中国出钱支持学生到美国实验室就可以提高中国水平了),一篇是姚和美国
导师的综述,挂上科大地址,也成为科大的荣誉了,以后给在美国的中国人
都做科大的名义教授,科大立刻上作者地址,可以享誉全球了 

(ahha)

关于推荐信说几句

美国现在因为political correctness,教授写信绝大多数只写好话不写坏话,
但是对不同的人写不同的好话,从而了解一个教授写信方式的人仍然可以从中比
较出高低来。通常写得最好的信是把一个人和这个领域里已经公认的最好的人相
比,认为他比最好的还要好。其次是和同一年龄组的人相比,认为他是这个年龄
组中最好的,等等等等。

此文中所引的信中的一句:
“Dr.Yao is among the best of the young scie
ntific talent here in United States”

在我看来是套话,只要这个写信人觉得姚不错也希望他找到工作,就会这样写。
这种不拿他和任何具体人比较的写法会让人怀疑写信人并不见得真正对他评价很高,
当然,这仍然是好话,但让人吃不准。

(看好戏)

附:

“姚雪彪的表现无可指责”
——访中国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施蕴渝院士、副院长刘兢教授 
  
□本报记者 赵彦
科学时报2003.2.19.

    近日,某媒体以《“公开信”拔出萝卜带出泥 海外学者瞒天过海遭非议》
为题,认为中国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姚雪彪在回国工作中存在着“欺诈现
象”。
    事实真相如何?本报记者就这一问题,专访了中国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
长施蕴渝院士、副院长刘兢教授。
    记者:可以介绍一下当初招聘姚雪彪的过程么?
   施蕴渝、刘兢:1998年冬季,中国科大生命科学学院招聘长江学者特聘
教授时,姚雪彪前来应聘。根据他本人递交的书面材料,以及4名国外教授的推
荐信Don W. Cleveland University of Ca
lifornia at San Diego School of Medic
ine Terry E. Machen Department of Mo
lecular and Cell Biolog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Curtis T. Oka
moto Department of Pharmaceutical Sc
iences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
nia John G. Forte Department of Mole
cular Biology and Cell Biology Unive
rsity of Calif ornia Berkeley  我校向教育
部长江学者办公室递交了申请书,并同时递交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的申请,后均被
批准。按中国科学院的规定,姚雪彪在被聘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时,同时具有中
国科学院“百人计划”资格,资助2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4名国外推荐教
授对姚雪彪的业务、工作态度、人品以及与同事的合作,均进行了充分肯定。国
际著名细胞生物学家Don W. Cleveland在推荐信中说,“Dr.
Yao is among the best of the young scie
ntific talent here in United States”。
(姚博士是美国最优秀的青年科学天才之一。)
    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批准过程中,我们从我校校友、现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方面得知,姚雪彪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工作被停止。为此
我们找了姚雪彪进行询问。姚雪彪认为控告他的美国人提出的问题,包括出示的
录像带与事实不符,系领导处理不公;而且他本人准备打官司,科大可以进一步
了解情况。为此我们分别向威斯康星大学生理系的系主任以及他在Berkel
ey San Diego 的导师了解有关情况。威斯康星大学生理系的系主
任证实他的工作被暂停,目前正在处理。尽管其导师们知道他在威斯康星大学发
生的事,但是他们仍给姚雪彪正面评价。鉴于对他在美国的事情我们一时很难搞
清楚,学校决定继续聘任他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继续执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计
划和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记者:事实上最为关键的是姚雪彪在中国科技大学的具体表现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请具体介绍一下他在科大的工作和科研情况。
    施蕴渝、刘兢:首先是回国工作时间问题。我们以其护照为准,从2000
年到2002年,他在中国科大生命科学学院细胞动力学实验室的三年工作中,
共有405天在国内,按照一周5个工作日,每月22天计算,平均每年6个月
以上。这还不包括他在国外通过信件指导学生和为科大招聘人才所花的时间,也
不包括他在国内期间每天工作到深夜。绝不像某媒体所说的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
还不到3个月。
    姚雪彪在国内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在中国科大生命科学学院开辟细胞分子
生物学的新研究方向,领导建设了细胞动力学实验室,从无到有创建了功能动点
蛋白质组学研究和活细胞中蛋白质定位及功能研究的技术平台(包括先进的荧光
显微镜及激光共聚焦显微镜与分子生物学技术结合研究实时细胞活动过程中蛋白
质分子动力学的技术)。他开展了动点蛋白质组学与细胞动力学研究,同时他还
尽其所能对学院其它实验室给予帮助。
    姚雪彪教授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成果:1  Polarized Dist
ribution of IQGAP Proteins in Gastric 
Parietal Cells and Their Roles in Regu
lated Epithelial Cell Secretion, Riho
ng Zhou Zhen Guo Charles Watson Emi
ly Chen Rong Kong Wenxian Wang and 
Xuebiao Yao, Molecular Biology of the 
Cell accepted  影响因子7.70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
第一单位;2  Cell biology and secretion b
y the parietal cell Annu. Review . Ph
ysiology 2003 65 in press  Xuebiao 
Yao and John G. Forte 影响因子12.75  中国科学
技术大学为第二单位;3  张洁、符传海、缪勇、窦震、姚雪彪“蛋白激酶
TTK与CENP-E相互作用并共定位于人细胞的动粒”,《科学通报》20
02年第47卷;4  申请一项中国发明专利“一种完整的动点蛋白复合物
及其分离方法和用途”(公开号00135402.7);其它一批文章正在撰
写和投寄过程中。
    作为一名教授,姚雪彪在科大讲授细胞生物学课程部分章节。在2001年,
学生人数达100,学时数为20;在2002年,学生人数达100,学时数
20。同时,他指导博士生7 名,硕士生8名,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及大学生
研究计划12名。该研究室培养的两名优秀本科生分别被美国麻省理工大学及西
北大学录取,其二人的本科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在读的两名博士生均
获得光华奖学金。他还帮助规划和参与生命科学学院的生命科学教学科研实验中
心建设,以及实验动物房的建设。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姚雪彪在中国科技大学很好地履行了“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入选者的职责。
他受聘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以来,为中国科大生命科学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发
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在中国科技大学的表现是无可指责的。
    记者:姚雪彪在美国陷入官司之争,进而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作为科大方
面的直接领导,你们觉得如何处理这场官司与其受聘工作之间的关系?
    施蕴渝、刘兢:要说明的是,威斯康星巡回法院的官司一事不是威斯康星
大学状告姚雪彪,而是姚雪彪对威斯康星大学解除他的职务持不同意见,状告威
斯康星大学 结果被法院驳回。
    我们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作为个人,中国人在美国与美国大学打官司
败诉,有相当多的例子。对美国法院判决有争议也不在少数。威斯康星大学为打
赢这场官司聘请了当年将尼克松赶下台的著名律师,花了两年时间。某媒体报道
“一起离奇的案件”后,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医学院Don W. Cleve
land 教授、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分子生物学与细胞生物学系John G. 
Forte教授以及美国细胞生物学会主席、原威斯康星大学、现西北大学医学
院Gary Borisy教授,均给我们来信阐述他们对威斯康星巡回法院判
决的不同看法。这三位教授在美国学术界很有地位,他们三人事前详细调查了全
部证据,并作为专家出席法庭辩论。Cleveland教授在信中说:“总而
言之,我发现威斯康星陪审团的裁决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基于我能够看到的证
据也是完全不合道理的。”
    威斯康星大学事件的核心是姚雪彪的科学道德问题。和姚雪彪长期共事的、
姚在加州伯克利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以及其他推荐人均有很明确的
评价。姚雪彪在中国科大工作三年,其人品和道德如何,生命科学学院的广大教
师以及他的学生应该最有发言权。
    很多事实证明,威斯康星的事情并没有影响姚雪彪在美国学术界的活动。2
002年12月的美国细胞学年会,他是24个组会之一的组织者。他目前仍有
基金(均有证明)。他仍在继续与美国教授合作发表文章。既然美国学术界如此,
他又能为中国细胞生物学的发展作贡献,为何中国要对他关门?
    我们认为对人的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我们有责任出面
说明事情的本来面目。 
 
(XYS20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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