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金娣存款”代理人再诉方舟子案 (2005年5月13日上午开庭)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剑 代理人联系电话:1352012026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 提出以下鉴定申请: 鉴定标的: 颜品忠、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2004年12月23日《民事 起诉书》中提及的“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 鉴定内容: “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的真实性 具体鉴定项目为: 一.“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是否制作形成于1941年或同时期。 二.“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的表面内容是否与常理相悖。 需要鉴定的理由: 一.颜品忠、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对申请人的指控是 建立在“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为真实的基础上的。 二.依颜品忠、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六人在诉状中的 陈述,该六人应当持有该“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或知道其下落;该六人能够 提供有关本鉴定标的的相关材料。 当“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送交鉴定机构时,本申请方愿意先垫付一切鉴 定费用。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望人民 法院同意上列鉴定申请。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 剑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XYS2005051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