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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海鹏证实《南方周末》言而无信

  jvti

  方舟子在《〈南方周末〉现在真是堕落了!》一文中称,“我在接受《南方
周末》的采访之前,唯一提的要求是在报道中涉及我的部分和对我的访谈记录定
稿之后在发表之前必须经我过目和确认”。

  李海鹏在《负责报道“方于之争”的南方周末记者回应方舟子》一文第1节
中反驳道,“南方周末从未答应方舟子刊登的访谈录要经他‘确认’”;采访前
的双方的约定是“在访谈稿件完成后,我会发给您看,以便在我记错的地方做些
订正”;“我与方舟子之间的约定,或者说我就此事代表《南方周末》与其达成
的约定,就只有这一句话,再无其他”。

  可李海鹏在该文第2节中讲,方舟子在采访之后刊登之前确实提出了“审核”
稿件的要求,李海鹏也答应了该“审核”要求,承认“是对请求的同意”。

  至此,李海鹏与方舟子达成刊登前审核稿件的新约定,这是第二个约定。该
约定是在刊登前达成的。在中国大陆有关约定的法律中,方舟子的要求或“请求”
叫“要约”,李海鹏的答应叫“承诺”;当“承诺”到达提出要约的人时,约定
生效。因该约定是在刊登前形成的,有履行的条件,《南方周末》应该遵守。谈
论该约定是采访前约定的还是采访后约定的意义不大。

  李海鹏虽然否认“确认”的约定,但承认“看稿”、“订正”、“审核”等
约定。可“看稿”、“订正”、“审核”三词都包含“确认”的含义。

  李海鹏还声称“新闻记者给受访者看稿,只能是其自愿行为而非职业义务,
只是一种对细节进行校正的行为”。

  这是职务行为吧?双方的约定是私人之间的约定?记者对被采访者的承诺不
代表报社?难道李海鹏在学雷锋?

  李海鹏认为双方的约定不限制《南方周末》单方删节稿件的权利,且举例
“如果在我们做批评报道的时候都去请受访者看稿并尊重对方的意见,大概什么
都甭想发出来了”。

  李海鹏举的这个例子不支持其观点,且混淆概念。批评报道的内容分为事实
部分和受访者的言论部分。即使做批评报道,对受访者的言论部分,如果与被批
评者有“看稿”的约定,就应该遵守该约定。

  如果在“看稿”、“订正”、“审核”后,《南方周末》再单方擅自进行删
节,则消除了“看稿”、“订正”、“审核”的作用,是违约。这里也举个例子。
三十多年前,中国亿万人常喊口号:“打倒刘少奇!”、“毛主席万岁!”。照
李海鹏的规矩,删去这两句话第一句的后三字和第二句的后二字,则亿万人有成
为现行反革命的危险。在当时现行反革命罪可是掉脑袋的头号重罪。再举个例子,
《南方周末》编辑、记者能擅自对中央文件、法律规定做删节吗?

  另外,李海鹏在文中对方舟子进行人身攻击,将私人间的短信公布,且将侮
辱性的语言“你格局太小”发到方舟子的手机上,这些语言和方式“满溢暴戾之
气”,已经不是说理了,却也表明了李海鹏的“格局”。

(XYS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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