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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渠涛先生新书中的几处文字问题

  作者:大牙


  今天中午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研究员编译的《最新日本民法》
(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以下简称“该书”),先看了该书“本书的说明
及凡例”和“后记”两部分之后,发现一些小错误。

  书倒不贵,凭会员卡打完折后是人民币25块多一点,所以本想息事宁人的。
但是鉴于该书文字不通的地方实在太多,令我这种读书虽不敢称多却着实爱书的
人忿恨不已;加之渠涛先生对于自己的汉语水平似乎颇为自信(见注一),因此
决定还是做一次恶人吧,尽管我在指出这些错误时实在是心怀善意的。


  1.“本书的说明及凡例”第2页第4段起:

  “第二,日本《民法典》自1898年施行以来一直没有源自立法机关标引的条
文标题,而各出版社出版的‘六法’中的条文标题有不尽一致。……”

  问题:
  “不尽一致”前的“有”字,似为“又”字之误。


  2.“本书的说明及凡例”第4页第2段第2行起:

  “此项内容在现有的三个中文译本中,可见诸于陈国柱教授译本。”

  问题:
  “见诸于”三字有语法错误。“诸”是“之于”或“之乎”二字的合音,如
“公诸社会”、“付诸实施”等(参见《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1月第
10版,第634页)。因此,这里应当表述为“可见之于陈国柱教授译本”或“可
见诸陈国柱教授译本”,原文表述则误。


  3.“本书的说明及凡例”第5页第2行:

  “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甚至错误,敬请前辈、同仁、后学
等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问题:
  “后学”一词多作谦词,用在这里虽也勉强说得过去,但多少有些别扭。


  4.该书第482页(第482页~第486页为该书的“后记”部分)第2段起:

  “2004年底,获取到日本民法典大规模修改的法案已经在国会通过的信息后,
曾经动过将其翻译成汉语向国内介绍的念头,但是因为日常的研究工作以及各种
所事缠身,又渐渐地淡漠了。……”

  问题:
  其一,“各种所事”显为“各种琐事”之误。
  其二,“获取到……信息后”这种表述,不甚通顺。不如改为“获知日本民
法典大规模修改的法案已经在国会通过后”。


  5.第483页第2段第5行起:

  “历史上,日本吞并朝鲜半岛对其实施殖民地统治达半世纪;同样对我国的
台湾的殖民地统治时间更长一些;另外对我国的东北尽管在形式上有所区别,也
有很长时间的半殖民化统治。”

  问题:
  其一,“对我国的台湾”前加“同样”似乎不通顺,而且有歧义。
  其二,“对我国的台湾的殖民地统治”不如表述为“对我国台湾的殖民地统
治”,也就是不必连用两个“的”。余光中先生曾经提到,行文时“的的不休”
实在不是个好习惯。


  6.第485页第2行起:

  “正如人们所知,同样内容的文件在页数上,中文大致是英文的1/3;是日
文的4/5。因此,英文和日文翻译成中文时,应该比原文的自述少,否则就应该
有问题。”

  问题:
  “比原文的自述少”显为“比原文的字数少”之误。


  7.第485页第2段起:

  “又次,如果评价一个中国人的‘外语好’,首先要以这个人的汉语已经达
到一定水平为前提条件,否则只能评价这个人的‘汉语还不错’。”

  问题:
  逻辑不通。“外语好”和“汉语还不错”有什么矛盾吗?又有什么好“否则”
的?据此,末句的“汉语还不错”五字,似为“外语还不错”之误。


  8.第485页第3段第5行起:

  “因此,说起中日之间以文字传播文化的翻译问题,自然会有许多不吐不快
的感受,甚至会有‘收不住’的危险。限于‘后记’的题目所在,就此打住。”

  问题:
  “限于‘后记’的题目所在”不通。“就此打住”难道是因为“后记”这个
“题目”?不如改为“由于本‘后记’的篇幅所限,就此打住”。


  9.第485页第5段第3行起:

  “……;还要特别感谢徐雨衡女士对本书成行所付出的不厌其烦的推进以及
高度负责的编辑工作。”

  问题:
  一本书的出版可以称为“成行”吗?



  先说这么多吧。我们且细算一下:

  该书版权页标明:该书字数为381千字。
  该书共486页(未含前言、目录等)。即使按480页算,每页的字数也不过
381/480=0.7935千,也即每页至多不超过800字。
  本人所看暨本文所讨论的部分共10页(“本书的说明及凡例”5页,后记为
第482~第486计5页),因此最多不过8,000字。
  区区8,000字,竟有9处(确切地说是9条,10余处)文字不通;其中,仅低
级的校对错误就有3处(见上述第1、4、6条)。

  这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
  这对于我等买书人是不是一种不负责任?


  注一:
  该书第485页说:“又次,如果评价一个中国人的‘外语好’,首先要以这
个人的汉语已经达到一定水平为前提条件,否则只能评价这个人的‘外语还不
错’。”(原文最后五字为“汉语还不错”,似有误,故改。见上述第7条。)
  可见,渠涛先生显然认为自己的汉语“已经达到一定水平”了。


  另附渠涛先生简历(依据该书封页上的作者简介原样照录):

  渠涛,山西祁县籍,1956年生于吉林省长春市。1982年华中科技大学毕业,
文学学士;1992年名古屋大学法学硕士;1995年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课程毕业。
1994-1998年任名城大学法学部专任讲师,1998-1999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1999-2004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999年日本明治大学访问学者;2001-2003年
日本学术振兴会访问学者。

(XYS200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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